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2005年1月18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 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 作,会同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配套规章和综合性政策,对全省重大工 程建设项目的招 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设施的安装项目和市政 工程项目招标投 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交通、民航、 信息产业等行 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省水利、交通、民航、 信息产业等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由省商务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 市、州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对 本行政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