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43号) (2017 年 2 月 27 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2017 年 3 月 16 日 公安部令第 143 号发布,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 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的注册、执 业和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取得相应级 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维 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 术人员。 第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 消防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 师。 第五条 公安部消防局对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 执业和继
1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顺利实施注册土木工程 师(岩土)执业管理制度,落实专业 技术人员的法律 责任,保障岩土工程 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对注册 土木工程 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 规定如下: 一、实施时间及范围 (一)自2009年 9月 1日起,凡《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的甲 级、乙级岩土工程 项目,统一实施注册土木工程 师(岩土)签字及 加盖执业印章(以下统称“签署”)执业制度。 (二)对《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的丙级及以下岩土工程 项目 实施注册土木工程 师(岩土)签署执业制度事 项,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根据本地区 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二、执业范围 注册土木工程 师(岩土)可在下列范围内开展工作: (一)岩土工程勘察 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岩土工程勘察、工程地 质勘察、 工程水文地 质勘察、环境岩土工程勘察、固体 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