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 1-10 级及工亡赔偿标准( 2015) 一、 1-10 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 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 ×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 ×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 ×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 ×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 ×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 ×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 ×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 ×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 ×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 ×7。 二、 1-6 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 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 ×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 ×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 ×80%; 四级伤残:本人工
( 一) 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5.3 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 9 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 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5.8 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 9.9 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 15.6 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 13.8 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 13.6 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 2.1 万元。 (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 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 基金,按每亩 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 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 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