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第 111号令, 2008年安徽省人民政府第 211号令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 工程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建筑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安装 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 第三条 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筑工程,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省融资的建筑工程,使用国际组织 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筑工程,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 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