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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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咨询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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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49 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已于 2006 年 2 月 22日经建设部第 85 次常务会议讨论 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 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 维护建设 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 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 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是指接受委托, 对建设项目投资、 工程造价的 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 的

乙级工程造价资质证书变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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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办理程序和要求 ㈠企业申请变更企业的名称、办公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的,按照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见附件,以下简称变更审核表)格式填写变更申请, 按本通知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 报,并交回原《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乙级资质证书》 (包括正、副本) 。 ㈡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 核,审核合格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变更审核表及相关材料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㈢企业注册地跨市级区域变更的,需经原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再 由新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资质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 格并签署审查意见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相关材料要求 ㈠名称变更 1.变更的依据及申请报告; 2.变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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