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水运工程设计、施工 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运建设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 场秩序,促进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增强诚信自律意 识,规范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推 动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办法(试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 价是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 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监 理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进行的评价。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设计企业是指
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提高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规 范质量监督工作行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客观、公正、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 办法》、《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实施办法。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主动接受本省交通工 程质量监督站监督。 本实施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 和大干沙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含房建、机电工程、环保 工程等)和附属设施等工程。 本买施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 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