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80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 2011年 2月 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 审议通过 ,现予以发布 ,自 2011年 5月 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 ,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 ,预防传染病和保障 公众健康 ,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 及主要
公共卫生工作管理制度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1、加强档案的治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健康档案要采用统一表格, 在内容上要具备完整性、逻辑性、正确性、严厉性和规范化。 2.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专人、专室、专柜保存居民健康档案,居民健康档案管 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确保居民健康档案安全。 居民健康档案要按编号顺序摆放, 指 定专人保管,转诊、借用必须登记,用后及时收回放于原处,逐步实现档案微机化管理。 3、为保证居民的隐私权,未经准许不得随意查阅和外借。在病人转诊时,只写转诊单,提 供有关数据资料,只有在十分必要时,才把原始的健康档案转交给会诊医生。 4、健康档案要求定期整理,动态管理,不得有死档、空档出现,要科学地运用健康档案, 每月进行一次更新、 增补内容及档案分析, 对辖区卫生状况进行全面评估, 并总结报告保存。 5、居民健康档案存放处要做到“十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