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2004-9-22 14:04: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4 年第 3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已于 2004年 3月 15日经第 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4 年 10 月 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公路工程竣 (交)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 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 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 (交 )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 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 公路工程验收 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 是检查 施工合 同的执行情况,评 价工程质量是否符 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 ,是否可以移 交下一阶段施工或 是否
苗木验收流程及规范 (草案) 为加强公司苗木到场的验收规范, 提高所采购苗木的质量, 特制 定以下苗木验收规范: 一、 验收小组的组成 1、 苗木验收小组由我苗圃代表、养护方、公司采购代表组成。每 次到货后都必须到场参加验收。 2、 验收小组应严格按验收程序和标准执行验收。 3、 采购人员应在苗木到场前一天通知验收小组,以便验收小组及 时准备验收工作。 二、 苗木验收标准 苗木到场后,验收小组应及时对苗木进行验收。 经验收不合格 的苗木应第一时间通知该批次苗木的采购负责人, 由采购负责人与苗 木供应商协商处理办法,出现下列情形,验收不合格: 1、 不符合规格尺寸者。 2、 有显著病虫害、折枝折干、裂干、肥害、药害、老衰、老化、 树皮有明显疤痕或机械破伤者。 3、 树型不端正匀称、树干过于弯曲、树冠过于稀疏、偏斜及畸型 者。 4、 土球损坏散落者;挖取后搁置过久,根部干涸、叶芽枯萎或掉 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