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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9.12
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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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修 订 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规范卫生监督行 为,正确履行卫生监督职责, 根据国家 落实和履行 有关法律、 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汪司长:行政执法概念比较大,不好操作,原办法第二 条不会发生歧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监督员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 依法 聘任,在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内履行卫生 行政 执法 监督 职责的 公务 人员。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卫生监督员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监督员 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卫生监督员管理实行资格考试、培训、考核和 奖惩制度。 第五条 卫生监督员持有统一的卫生监督证件,方可从 事卫生监督执法活动。 第六条 卫生监督员 制着装、 证件及标志式样及使用规 范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汪司长要求制着装写在附则里)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在

徐州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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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1996年 7月 31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 24号令公布 1998年 1月 17日第 46号令、 2004年 8月 4日第 99号令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 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直接或间接向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以下 简称排水户 ),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城市污 (废 )水和雨水的管网、沟 渠、河道 (市区段 )、泵站、污水处理厂。 第四条 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是城市排水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排水户排放污 (废 )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 排水户在排水前须持下列资料向市排水监测机构申请办理排水许可登记手续: (一 )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 )排放水的水质资料; (三 )排放水的水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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