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管理, 节约能源和资源, 减少污染物排放, 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 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 是指利用热电联产、 区域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 热水和工业 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 使用、设施保护及相关管理活 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 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并采取措施发展集中供热。 第五条 鼓励开发和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支 持热、电、冷联供,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和供热煤耗超标的小火电机组。 鼓励利用风
实用文档 大全 哈尔滨供热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采暖行为,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 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 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 供生产采暖和生活采暖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 是指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 办法所称供热单位, 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 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 经营活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 (以下简称用户 ),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采暖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城市供热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 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供热应当以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