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电力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载体,是重要的社会公用设施,电 力设施安全保护是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为了保护 电力设施,保障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电力设施保护条 例实施细则》、《湖南省电力设施保 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涉及公用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等相关活动, 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力设施,包括已建和在建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 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成立湘潭县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 管电力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由县经信局、县电力局的行政一把手为副组长, 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
. 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电力设施租赁协议 出租方: (甲方) 承租方: (乙方) 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电 力设施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出租电力设施情况:(电力变压器型号、功率 : ) 甲方作为该电力设施的产权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 二、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电力设施作为乙方生产经营使用。并遵守国家和供电部门 有关电力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 前,不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 三、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该电力设施,租赁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电力设施,乙方应如期返还甲方。若乙方需要继续租 赁该电力设施,则应于租赁期满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经甲方 同意后重新签订续租协议。 四、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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