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测绘条例 索引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08-08-05 发布机构: 日期: 2008-08-05 来源: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部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点击数: 2769 (2005 年 9 月 23 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 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军事测绘除外)的单 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 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 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 1 / 14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 (2000 年 3 月 24 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4 年 5 月 28 日贵州省第十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 《贵州省部分地 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 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1 年 11 月 23 日 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 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2 年 3 月 30 日贵州省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 《贵州省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三 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 保护管理, 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保障探矿权人、 采 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经济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