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桩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1 基本规定 1.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1.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1.1.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1.1.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1.1.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1.1.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 收文件。 1.1.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 测。 1.1.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1.1.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1.1.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1.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 2 管桩质量验收 2.1单位(子单位 )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
资料来源: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 编制日期: 2002-5-1 5.1.1 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如下 : 群桩 20mm; 单排桩 10mm。 5.1.2 桩基工程的桩位验收,除设计有规定外,应按下述要求进行 : 1 当桩顶设计标高与施工场地标高相同时,或桩基施工结束后,有可能对桩位进行检查时, 桩基工程的验收应在施工结束后进行。 2 当桩顶设计标高低于施工场地标高,送桩后无法对桩位进行检查时,对打入桩可在每根桩 桩顶沉至场地标高时,进行中间验收,待全部桩施工结束,承台或底板开挖到设计标高后, 再做最终验收。对灌注桩可对护筒位置做中间验收。 5.1.3 打 (压 )入桩 (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 )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 5.1.3 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 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 线间夹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