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保 证检测工作科学、公正、有序的开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办法》(建设部 114号令)、《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 (DGJ32/J21-2006)以及《关于进一步加 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的意见》 (淮建办〔 2008〕132 号 文),制定如下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 凡在我市清河区、清浦区、江苏淮安工业园区范围内从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 均应遵守本规定, 由淮安市建设 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