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GF-2000-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 制定 2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 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 )的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 投 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 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 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 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 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履约监督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规范市场行为, 促进承包人 依法、诚信履行合同,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评价 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评价 (以下 简称“履约评价” )是指省、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施 工合同订立、备案、履约等行为进行评价。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省、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履约评价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合同备案管理 机构负责。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正常施工项目履约评价得分为满分 14 分,对应本办法有关规定扣分,扣到零分为止,一个项目一个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