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更新时间:2026.09.13
河北省工程量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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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工程预算综合基价 1 ,总 说 明 一、 <河北省建筑工程预算综合基价》 (以下简称本综合基价 )是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 (土建工程 )的基础上,结合我 省实际,按照合理的施工组织设和正常的施工条件,根据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操作规程和 2000 年《全国统一建筑安 装工程工期定额》编制的。 二,本综合基价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接层工程。 三、本综合基价中的消耗量是编制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标底的依据。综合基价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确定 合同价、进行工程拨款、竣工结算和工程造价管理的基础;是编制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和投资估算指标的主要资料。 四、本综合基价分为实体项目、施工技术措施费、施工组织措施费及附录共四部分。实体项目与施工技术措施费、施工组织措 施费中已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费用及利润。实体项目消耗量不得

最新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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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012 年 3月 1日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促进工伤 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以下简 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 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 (以下称职工) 缴纳工伤保险费 ,其职工均有依照 《条例》 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 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省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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