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 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 (1994年 6月 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4年 6月 1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103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工程的修建和维护,保障城乡人民生命、财产和生产、 生活的安全,发挥河道工程的综合效益,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 道管理条例》、《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河道工程(包括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 设施)受益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种植、养殖 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暂缓 3 年征收。以后需要征收 时,依照国家规定
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1995年 6月 2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 55 号令发布, 2000 年 1 月 25 日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河道 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 河道防洪抗灾能力, 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含 经营性事业单位) 、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职工(以下统称纳费 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以下 简称维护费)。 第三条 对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凡有销售、营业收入的,按上年销售或者营业收 入的 1‰计征;对年销售额 1000万元以上, 进销差价率 10% 以下的大型商业批发企业,按销售额的 0.5‰计征。 (二)保险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