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5号) 《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已经西安市第十四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 2007 年 12 月 26 日通过,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 议于 2008 年 4 月 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 2008 年 10月 1 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 年 9月 19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保护环境,节约 能源,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 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供热企业通过城 市规划管网直接或者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有偿为用户供热 的行为。 第四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新城
哈尔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1996年8月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8月3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水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 事业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国务院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国务院《城 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节约用水和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 第三条 城市节约用水和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贯彻开源与节流并重的方针,坚持 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总量控制、计划用水的原则。 第四条 市市政公用建设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市政公用部门) 是城市节约用水和地下水开发、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