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的使用、维修和其它管理服务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 合法权益,创造和保持整洁、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域内的住宅的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 (以下简称物业 ),是指住宅以及相关的公共设施。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旨住宅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 是指具备资质条件, 取得营业执照,受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委托, 根据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进行专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产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实施本办法。 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实
哈尔滨人注意了!新物业法出台, 赶紧收藏!不要被物业糊弄了! 新物业收费标准一共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每一级的收费 标准都各不相同, 根据楼房的基本情况、 公共秩序的维护以及的服务的周到性等 因素决定。 物业费收取标准 一、基础条件: 1、小区封闭; 2 、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 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3、绿化率 35%以上(包括水面); 4、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 1500平方米以上; 5、固定活动馆所 300平方米以上; 6、专用固定停车泊位 1个/3 户;一级收费标准: 1.00 元 /月.平方米 (已包含税、费) 7、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三项以上安全 防范设施; 8 、固定体育活动场馆不少于二项设施。 二、公共秩序维护: 1 、门岗室美观整洁,人员统一着装,设专人 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 少于 12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