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人民政府、各区政府筹备组 市政府各部门 , 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现将《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 根据《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拆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由政府决定承租给单位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 和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款在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之间按 3:7 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在拆迁过渡期间内,拆迁人对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按以下规定予以 补贴: (一)单位整体拆迁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补贴: 1、拆迁人从被拆迁人交房之日起 ,按劳动、人事部门核定的合法用工人员所在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 职工本人前 12 个月的月基本工资平均额的 80%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粮贴、物价补贴、独生子女费等各 种补贴和补助按月给付
合肥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1998年 9 月 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 障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一方作为出租人将其所有 或经营管理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 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 (一)房屋所有权人以提供房屋的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合资、合 作、合伙经营,不参与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而收取费用的; (二)出租或以联营方式出让房屋内的营业场地、 柜台、橱窗使用 权的; (三)以其他方式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 第四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 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