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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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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4 年 12月 15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5年 4月 14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范围,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报市人民 政府备案。 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职权, 按照《杭 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 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

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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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地质 资源,防 治地质灾害,保 障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管理、地质灾害 防治、地 质遗迹保护和利用活动,适 用本条例。本 条例所称地 质环境,是 指人类活动所涉及的各种岩体、土 体、地 下水、矿 藏以及地质遗迹等地质要素的总和。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是指由自然产生或者人为诱发 的对环境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主要包 括崩塌、滑坡、泥石流 、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 本条例所称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 史时期,由 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 成、发 展并遗留下来的 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 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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