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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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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2008 年 11 月 28 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 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城市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城区, 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可以参 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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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2 年 5月 20 日国务院第 104 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2 年 6 月 28 日国务院令第 101 号发布) (相关资料 : 行政法规 2 篇 部门规章 33篇 地方法规 623 篇 裁判文书 14 篇 相关论文 4 篇 法学教 程 1 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 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相关资料 : 地方法规 2 篇) 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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