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管理细则 2011-04-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保护 环境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我省范围内建设 110kV 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 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无线通讯,豁免水平以上的工业、科学、医疗等电磁辐 射建设项目,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条 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对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 理: (一)以下新、改、扩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1、500kV 及以上输变电工程; 220kV 至 500kV 跨地市的输变电工程。 2、中波 50kW 及以上、短波 100kW 及以上或者在敏感区建设的广播电台, 差转台。 3、100kW 及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4、一站多台卫星地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