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更新时间:2026.04.11
工程其它费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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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管理费(财建 [2002]394号): 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 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 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 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 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单位:万元 工程总概算 费率( %) 算 例 工程总概算 建设单位管理费 1000 以下 1.5 1000 1000×1.5%=15 1001—5000 1.2 5000 15+(5000-1000) ×1.2%=63 5001—10000 1.0 10000 63+(10000-5000) ×1.0%=113 10001—50000 0.8 50000 113+(5000

监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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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收费应根据所委托监理工程业务范围、 深度和工程性质、 规模、难易程 度以及工作条件等情况,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计取: ①按照参与监理工作年度平均人数计算: 3.5 万元 /人·年。 ②按工程造价的比例计取: 监理工程造价在 500 万元及以下的,不得小于 2.5%; 监理工程造价在 500 万元到 1000 万元的,收取 1.9%至 2.5%; 监理工程造价在 1000 万元到 5000 万元的,收取 1.3%至 1.9%; 监理工程造价在 5000 万元到 1 亿元的,收取 1.1%至 1.3%; 监理工程造价在 1 亿元到 5 亿元的,收取 0.7%至 1.1%; 监理工程造价在 5 亿到 10 亿元的,收取 0.5%至 0.7%; 监理工程造价在 10 亿元以上的,不得大于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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