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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8.15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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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 工 验 收 报 告 工程名称: 西藏林芝八一老城区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工程 建设单位: 林芝地区公安处 工 程 概 况 工程名称 西藏林芝八一老城区标志标线等交 通安全设施工程 工程地址 林芝地区八一老城区 建筑面积 结构类型 层 数 总高 电 梯 自动扶梯 开工日期 2013 年 9 月 24 日 竣工验收日期 2014 年 5 月 6 日 建设单位 林芝地区公安处 监理单位 广东海外建设监理有限 公司西藏分公司 勘察单位 基础检测单位 设计单位 南京赛康交通实业有限公司 图纸审查机构 施工单位 四川鹏达建筑有限公司 质量监督机构 验 收 组 组 成 情 况 单 位 姓 名 职称(职务) 备 注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验 收 组 组 成 情 况 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 相关单位 监督机构 竣 工 验 收 内 容 工程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的标志、标牌工程内容。 形 式 和 验 收

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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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 22 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 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 备案管理,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房 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新 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不含 轨道交通工程 ),应当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 的监督与备案管理工作。 县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与备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 据其职责推进工程质量监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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