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 设 部 发改价格[ 2007]670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 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 厅(委) :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 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 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 2007年 5月 1日起执行。 原国家物价局、 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 通知》( [1992] 价费字 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文件 2 附件二: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 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58 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 2006年 12月 11日经建设部第 112次 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7年 8月 1 日起施行。 部 长 汪光焘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 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维护建 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申请工程监理企业 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 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 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 监理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