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 (讨论稿 2002 年 1 月 31 日) 第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建设工程质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 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 必须实行旁站监理。 旁
1 温州市公路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建设 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路工程管理,促进安全管理、工程质量及 文明施工水平的提升,根据《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 管理规定》(浙交, 2008? 29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交通建设 实际,特制订《温州市公路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建设管 理规定》。 一、工作目标 (一)实施范围:符合标化工地创建规模的项目,均应按本规 定创建标化工地;其中高速公路项目按《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 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浙交, 2008? 296号)执行。 (二)工作目标:通过实施公路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 地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全面推行项目精 细化管理,全面提升公路建设工地形象,促进安全管理、工程质量 及文明施工水平的提高,达到消除安全隐患、提升工程质量的目标, 实现一流的施工现场管理,一流的施工现场形象,一流的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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