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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6.13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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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答辩状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本代理人提出如下答辩: 一、上诉人在一审时提出北城墙仿古门窗制作安装合计单价是 900元每平 米,并提交 2012年 7月 10日签订的产品加工合同以及大城县兴隆仿古建筑门窗厂的 2015年 8月 21日的几项报价。代理人认为: 1、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认定,无法确认该门窗厂是否确实存在以 及其报价是否存在虚构伪造的可能 2、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本案涉及的是南城墙仿古门窗的工程款纠 纷,上诉人以北城墙的产品加工合同及几项报价主张南城墙的仿古门窗报价, 两者无关联性,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二、上诉人认为涉案门窗单价为 2520元每平米是捏造的说法,是没有依据 的。首先,该单价与协议书约定单价相差不大,属于正常范围内的微调;其 次,评审中心对此工程的进度款审定结果也是 2520元每平米,这一点在中关村 公司提供

海口四方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诉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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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 名 判 决 书 、裁 定 书 选 登 · ‘判例与研究> 2004年第4期 STUDY OF CASES No.4,2004 海口四方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诉中铁 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二审判决书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冀经二终字第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El四方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El市滨海大道大厦603 室。 法定代表人:张友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廉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锦奇,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西矿街130号。 法定代表人:金普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邸爱萍,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丽英,海南爱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海El四方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口四方公司)与中铁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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