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法规 篇一: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法规 篇一: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 一、建设工程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合同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并使用统一合同文本,合同经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生效。 二、必须鉴证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合 同包括: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勘察合同; 3.设计合同; 4.监 理合同; 5. 检测合同; 6.劳务分包合同; 7. 专业分包合同; 8.招标代理合同; 9.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签订与备案的 其他合同。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 招标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2. 不招标的工程, 提供:①招标办批准的直接发包申请, ②发包方的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印章,③ 承包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代码 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印章;
1 为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根据《深圳市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的规定,自 2007年 9月 1日起,对属市建设局项目管 理权限,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备案, 现将申办合同备案的条件和 资料清单所列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八条;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释》 (法 释 [2004]14号)第二十一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五、《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深府令第 104号) 第十五条; 六、《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七、《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24号) 第十条; 八、《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深建规〔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