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开发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1、委托开发。 2002年 6月 6日,某县人民政府与江西圳昌公司投资实业公 司 (下称圳昌公司 )签订《县政府大院开发建设合同书》 约定,由圳昌公司开发建 设该县政府大院。 2002年 6月 8日,圳昌公司向该县人民政府出具授权书,委 托圳业公司全权负责该项目的开发、建设。 2、施工建设。 2002年 6月,圳业公司先后与江西省国利建筑工程公司 (下 称国利公司 )签订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工程项目分 别为该县行政中心建设工程县政府大楼、档案馆、食堂及宾馆 ;承包范围为土建 工程,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 1424 万元 ;工程项目采用可调价格,合同价款调整 方法为:按施工图、变更通知书、签证单进行调整,调整范围不得超过圳业公司 与该县政府决算价格,最终价格以该县政府审定认可的造价为基础 ;工程项目全 面竣工结算后,圳业公司半年内需向国利公司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