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实施细则 【颁布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70517 【实施日期】 19970517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贯彻《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以下 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深圳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市计 划立项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对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 标工作,由市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市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指导下负 责区计划立项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特区法规、特区规章授权对建设工程进行行政管理的单位,在市主管 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第三条 施工招标,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为主。符合下列条件的, 可采用议标方式: (一)保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2004年修正本) (1993年 11月 1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年 12月 20日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2004年 6月 25日深圳市 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 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投标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依照 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 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活动应当遵循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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