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更新时间:2026.07.19
烟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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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饰、市政、 园林、房屋修缮、古建工程等造价活动的建设工程发包单位、 承包单位、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招标代理企业、建设监理企业 和相关人员,均适用本规定。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造 价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 收交付使用全过程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投资估算编制、审核 及项目经济评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控制价、 投标报价等的编制、审核和造价控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 的约定、调整;工程经济签证和索赔;计价依据的制定及对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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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第 99 号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已经 2000 年 8 月 14 日市人民政府第 67 次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 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在编制和确定工程估算、 概算、 预算、标底、投标报价、承包合同价、结算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 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工程造价的 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计划、财政、物价、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造 价管理工作。 执行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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