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 2007〕3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发展改革委(经 贸委、经委): 为实现“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 20%左右的 约束性指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国发 [2006]28 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 [2007]15 号),中央财政将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采取“以奖代补” 方式对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 奖励金额按项目技术 改造完成后实际取得的节能量和规定的标准确定。 同时,要明确企业 的节能主体地位,落实责任,加强考核和监督。 为此,我们制定了《节 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各地要充分认识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统一思想,加强领 导,落实责任,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