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 【颁布单位】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70731 【实施日期】 19931229 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 的决定》修正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控制源头、综合治 理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