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屋面工程 6.1 基本规定 6.1.0.1 屋面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 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以及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 按不同等级进行设防,并应符合表 6.1.0.1的要求。 表 6.1.0.1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 项目 屋面防水等级 Ⅰ Ⅱ Ⅲ Ⅳ 建筑物类别 特别重要或对防 水有特殊要求的 建筑 重要的建筑和高 层建筑 一般的建筑 非永久性的建筑 防水层合理使用 年限 25 年 15年 10年 5年 防水层选用材料 宜选用合成高分 子防水卷材、高 聚物改性沥青防 水卷材、金属板 材、合成高分子 防水涂材料 、细 石混凝土等材料 宜选用高聚物改 性 沥 青 防 水 卷 材、合成高分子 防水卷材、金属 板材、合成高分 子防水涂料、高 聚物改性沥青防 水涂料,细石混 凝土、平瓦、油 毡瓦等材料 宜选用三毡四油 沥青防水卷材、 高聚物改性沥青 防水卷材、合成 高 分 子 防 水 卷 材、
1 2.砌体工程施工 2.1 基本规定 2.1.0.1 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 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块材、水泥、钢筋、 外加剂等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2.1.0.2 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2.1.0.2 的规定。 表 2.1.0.2 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 长度 L、宽度 B(m) 允许偏差 (mm) L(或 B)≤30 ±5 30<L(或 B)≤60 ±10 60<L(或 B)≤90 ±15 L(或 B)>90 ±20 2.1.0.3 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 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 2. 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搓槎。 2.1.0.4 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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