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 A 备案号:××× -×××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 DB34/371—2003 安徽省水利工程施工质量 评 定 标 准 2003-09-30发布 2003-09-30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目 次 前言⋯⋯⋯⋯⋯⋯⋯⋯⋯⋯⋯⋯⋯⋯⋯⋯⋯⋯⋯⋯⋯⋯⋯⋯⋯⋯⋯⋯⋯⋯⋯⋯⋯⋯⋯⋯⋯⋯⋯⋯ V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术语⋯⋯⋯⋯⋯⋯⋯⋯⋯⋯⋯⋯⋯⋯⋯⋯⋯⋯⋯⋯⋯⋯⋯⋯⋯⋯⋯⋯⋯⋯⋯⋯⋯⋯⋯⋯⋯⋯⋯⋯ 3 4 工程施工质量综合评定⋯⋯⋯⋯⋯⋯⋯⋯⋯⋯⋯⋯⋯⋯⋯⋯⋯⋯⋯⋯⋯⋯⋯⋯⋯⋯⋯⋯⋯⋯⋯⋯ 4 表 1 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
WORD格式 -- 可编辑 --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 为强化工程质量施工管理,促进企业的振兴和健康发展,树 立“公司兴旺、人人有责”的企业理念,牢记“百年大计、质量 第一”的质量方针,认真落实、执行质量法律法规的管理规定, 进一步提高施工质量管理水平,使企业的工程质量再上一个新台 阶,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对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 1、工程质量发生一般事故(经济损失 50000 元以下)对该项 目部处以 2000-5000 元罚款。 2、工程质量发生严重事故的(经济损失 5-10 万元)对该项 目部处以 10000-50000 元的罚款。 3、工程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对该 项目部处以 5-10 万元的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不报者,一经查处,对直接责 任人处以 5000元罚款。 5、已竣工但仍在保修期限内的工程,发生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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