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中总包与分包的关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筑工程 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 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 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 可以将自己承担的部 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 设计、 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 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 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本条是关 于建设工程合同发包、承包和分包的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可以根据承包人承包的工作内容, 可以分为直接承包和分包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对发包人另行分包工程进行施工现场协调、服 务,对发包人采购设备、 材料管理、服务以及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 用。 发包方另行分包工程包括专业分包工程、 独立施工工程及政府部门或公用事 业单位,这些很大部分都与总承包工程有紧密的关系, 总承包方与专业分包单位 及独立施工单位紧密合作是非常必要的。 以下专业分包工程须由发包方所选定的 “专业分包单位” 负责并将于总包合 同工期内执行。 (1)、电梯大堂精装修及防火门供应安装分包工程。 (2)、弱电及保安系统供应及安装工程。 (3)、室外软绿化工程。 (4)、标志及平面设计工程。 (分包工程内容不限于以上工程所列全部, 并可能出现合并或者拆分工程内 容的情况) 以下独立施工工程须由发包方所选定的 “独立施工单位” 负责并将于总包合 同工期内执行。 (1)、电梯供应及安装工程。 (2)、现场示范单位精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