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修 订 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规范卫生监督行 为,正确履行卫生监督职责, 根据国家 落实和履行 有关法律、 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汪司长:行政执法概念比较大,不好操作,原办法第二 条不会发生歧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监督员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 依法 聘任,在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内履行卫生 行政 执法 监督 职责的 公务 人员。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卫生监督员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监督员 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卫生监督员管理实行资格考试、培训、考核和 奖惩制度。 第五条 卫生监督员持有统一的卫生监督证件,方可从 事卫生监督执法活动。 第六条 卫生监督员 制着装、 证件及标志式样及使用规 范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汪司长要求制着装写在附则里)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在
监理工作月考评管理办法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开展, 满足委托人各项经营目标的实际, 进一步强化和规 范监理活动,体现监理既监督又服务的思想,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依 据监理规程和监理合同等,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委托人现场各专业主管每月 28 日前完成后附表(《监理工作质量月检查评分表》 )中各 项内容的考评工作, 次月 1日前将考评结果报经主管工程领导签字确认后发往监理单位, 监 理单位签认后于 3个工作日内返还,逾期返还或不返还时则视为默认;如有异议,则将充分 而足够的意见附后, 由委托人的主管工程领导组织各专业主管最终确认后作为本月对监理单 位进行奖罚的依据。 二、监理月度考评办法: 2.1 本项目监理工作月考评内容共七个分项,总分值为 100 分,考评分为优秀( 100~ 90分)、良好( 89~75分)、合格( 74~60分)、不合格 (59 分以下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