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印发空气净化工程等专业承包 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建委,各市建设局、建工局,市政公用局,苏州工业园 区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建设局、省有关厅、局: 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建建 [2001]82 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补充通知》 (建办 建 [2001]41 号),结合我省企业实际情况,由省建筑工程管理 局会商省有关专业部门拟订了市政养护维修工程等 4 项专业 承包资质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 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施工企业管理处联 系。 附: 1、市政养护维修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试行) 2、凿井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 3、空气净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 4、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 二OO二年七月三十日 —2— 附件 1: 市政养护维修工程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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