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许多学者都认为清代的制度大体而言,是沿袭着明代的制度而来的,这可以说是极为笼统的 的说法。中国历朝历代兴衰亡替,表面上看来虽是政权的彼此交替,制度的大体规模也没有 剧烈的改变,但是其中仍然有因革与创新的区分。清代对于中国汉人本位中心的史观而言, 是一个外来民族的政权, 或称之为部族政权 [1] 。但为史者不宜有过份主观的史观, 就客观的 人口数字而言,满族之于汉族是少数对于多数,因此在本文里俱称清代政权乃为一少数民族 所建立的政权。 清代内务府是清代宫廷为服事皇室而设立的机构,最高总理机关是总管内务府衙门(在京) , 最高主管是总管内务府大臣,直属于皇帝,而出任此职务者多为皇帝亲自简任之亲信,亦或 为八旗贵族与宗室。衙门设有内务府堂可办理事务,其下辖有七司三院等多处部门,参照光 绪朝的《大清会典》 ,内务府主要的机构有:广储司、都虞司、掌仪司、会计司、庆丰司、慎 刑司、营造司等处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GF2003-0201) 发包人合同编号: 承包人合同编号 :PJJS-2012-T045 工程名称:老屋基矿兰田地面 35KV变电所工程 发 包 人: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老屋基矿) 承 包 人:贵州盘江煤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二 0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老屋基矿兰田地面 35KV变电所工程施工合同 第 2 页 共 12 页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老屋基矿 )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贵州盘江煤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老屋基矿兰田地面 35KV变电所工程 2、工程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