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更新时间:2026.04.12
2001年《辽宁省建筑工辽建价发2002年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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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辽建价发 [2002]4 号 关于执行 2001年《辽宁省建筑工 程预算实物量定额》及 估价表的补充规定 各市造价站(处): 为了进一步补充完善 2001 年新定额,针对目前在执行定额 中的问题,做如下补充规定。 1、施工用水电是按建设单位有水、电源考虑的,如无水电 源需要其他方式供水、 电时发生的设施及费用按实计算, 并相应 扣除估价表中的水、电费。 (1)土建、装饰工程按定额直接费 0.7%,其中:水费 0.3%, 电费 0.4%。 (2)安装工程按定额人工费 7.6%,其中:水费 3.0%,电费 4.6%。 (3)市政道路、 桥涵、隧道工程按定额直接费 0.86%,其中: 水费 0.18%,电费 0.68%;给排水、燃气与集中供热、路灯等工 程按定额人工费 10.0%,其中:水费 1.8%,电费 8.2%。 2、《辽宁省建筑工程预算实物量定额》第十二章

辽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通知(辽建价发[20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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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通知(辽建价发[2008]6号)——辽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通知,2008规费计取 辽建价发[2008]6号,PDF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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