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辽住建发 [2009]6 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注册造价工程师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建委、局: 为了加强我省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现制定《辽宁省〈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辽宁省《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 办法》(建设部令第 150 号),结合辽宁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资格认定、 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 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 动的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