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辽宁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食品安全群众性队伍,拓展社会监督和 群防群控的途径,建立健全我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切实 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 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是指在全省学 校(含托幼机构,下同)的学生会成员、学生党(团)员、学生干 部、学生家长、学校非食堂管理教职员工中聘请的对辽宁省学校食 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开展社会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统一管 理,教育行政部门协助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开展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 监督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我省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应当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纳 入学校教育体系和学校领导干部培训内容,设立食堂食品安全监督 员常设组织或机构,建立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队伍,举办餐饮服务 食品安全讲座,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