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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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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在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时常发生纠纷, 当事人拿着合同找到律师信誓旦旦说这个案子一定赢, 有对方签字盖章, 往往他们都没有意识到, 签字盖章并不表示合同就是有效的,就能保障其合法权益。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类: 一、具有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情行,导致合同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 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 其违反上述五种情行之一, 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 其中第五项规定的 “强制性规定 ”, 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行。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合同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条件下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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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参照无效施工合同支付工程款是有条件,施工人既有权选择请求参照无效施工合同结算,也应可以选择请求据实进行结算。建设施工合同的成立,应该是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计算,不应该按照到达之日计算。中标通知书作为书面承诺,在生效问题上,与《合同法》到达主义不同,《招标投标法》持投递主义立场。在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成立的时间问题上,应该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规则来解决,应认定为中标通知发出之日成立。备案不应作为认定白合同的依据,招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条款在中标通知发出后可以作为结算的依据。两个以上无效合同情况下,仍然可以参照建设施工合同无效条件下结算的规则,由施工人行使选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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