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若干规定 为规范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公共 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 590号)、 《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试 行)》(甬政发〔 2011〕96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 区实际,现就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规定如下: 一、关于征收住宅用房的补偿安置 (一)征收由国家直管和单位自管的公有住宅用房(以下简 称公有住房),承租人可以申请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承租的公有住房 (包括非成套住房) ,按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安臵; 承租人不愿意 按房改政策购买承租的公有住房, 要求仍按公有住房直接安臵的, 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但应当重新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承租人不符合公有住房房改购房政策的,按被征收住房原建
《宁波市鄞州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 已经区政府第 69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 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宁波市鄞州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 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鄞州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对被拆迁 人进行补偿、 安置等事宜, 应遵守《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 (以下简称 《条 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本规 定。 第三条 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办公室是鄞州区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拆迁 人。 拆迁人可自行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 也可委托具有相应拆迁能力的其他组织实施 拆迁。 经区政府认可的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