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 和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市重点工程)参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行 为,增强其守法、诚信意识,维护市重点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遏制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域 违法、违纪行为和职务犯罪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及市政府有关规定, 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参与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个人,适用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市重点工程, 是指列入宁波市重大前期项目计划、 宁波市重点工程建 设项目形象进度计划的项目(含列入省重点建设 B类项目)。 第三条 宁波市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重点招标办) 受宁波市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的委托,负责市重点工程参建单位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工作。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加强同纪检、 监察机关的联系, 建立与纪检、 监察机 关的联席会议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