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火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 合的原则,并保证火灾发生时能够顺利扑救,根据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条 主管领导责任制 一、领导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 二、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 场。 第三条 主管部门组织职责 一、负责对消防法规、 规范、规章制度、 办法的督促实施。 二、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把消防工作列入生产、施工、运输、经营、管理的内 容。 四、收集和整理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为领导作出消防安全 决策提供可靠资料,当好领导参谋。 五、督促基层单位做好消防器材的配备、维修、保养和管 理工作,保证时刻处于完好状态。 六、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开展检查,纠正消防违章操作, 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负责编制消防工作计划,修订消防规章制度和岗位责 任制,检查考评逐级防火责任
1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 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 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 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 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 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 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采区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 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