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 ,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 ,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的 ,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的区域内因土地使用权出让或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搬迁项目需要迁让房屋的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 市、区 (市 )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发展与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和房管、公安、工商、物价、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协同房 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业经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修订, 并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现将修订后的 《青岛 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公布,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05 年 9 月 29 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 年 9 月 29 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经过审查, 决定批准 《青岛市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条例》,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5 年 8 月 30 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