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工程建设监理费 管理的通知(试行) 发布部门 : 山东省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 青建管字 [2007]13 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单位,各监理单位: 为促进我市建设监理行业健康发展, 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保 护监理企业的正当权益, 落实工程建设监理费拨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根据有关规定, 结合 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工程建设监理费管理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 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 (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 安装工程、 装饰工程)及市政公用工程等 (具体专业工程类别详见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 规定》),其工程建设监理费应纳入监督管理范围。 二、监理费的缴纳 各工程监理企业应分别在指定银行设立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监理费专用银行结算账 户”(以下称监理费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应分阶段足额缴
附件一 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监理 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保证评 标的科学性、 公正性,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建设项目前期、设计、施工及保修、设备采购和制造阶段的监理 招标。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 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林业及生 态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 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及机电安装工程。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 5000 平方米以上或工 程造价在 500 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监理单位。 凡工程造价在 3000 万元以上(含 3000 万元)的工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