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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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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征收契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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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征收契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标 签】契税 ,恢复征收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颁布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文 号】深府﹝ 1998﹞246号 【发文日期】 1998-11-12 【实施时间】 1998-10-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契税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政府《关于恢复征收契税的通知》(深府﹝ 1998﹞178号)规定,从 1998年10月1日起 在全市范围内恢复征收契税。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深圳的契税征收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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